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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基本建设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财政部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基本建设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监督和分析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yl6776永利集团基建投资或纳入基建管理的所有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项目。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遵守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和挪用,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二)效益原则。应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科学控制工程成本,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基建工作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基本建设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责,校长办公会负责部署落实并组织实施。校长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领导责任,纪委书记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分管财务副校长对资金保障负直接责任,分管基建副校长对建设项目用款额度、用款进度及预决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负直接责任。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司其职,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财务处系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部门,应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的专账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筹集、调度基本建设资金,保障基本建设顺利开展;
(四)开展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按项目单独核算;
(五)编制基本建设资金相关报表及相关统计工作;
(六)及时规划纳入年度预算项目的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进度用款;
(七)严格按合同办理工程与设备的价款结算,科学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八)参与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工程招投标、合同制定、竣工验收等工作;
(九)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十)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进度及相关情况;
(十一)及时催报工程竣工决算及转固。
第八条 基建后勤处系开展基本建设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对基建项目的建设要求、工程预算(概算)、施工进度等业务实施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配合财务处开展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基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制定基建投资计划、编制基建项目总预算(概算)、三年滚动预算及分年度预算并负责实施;
(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基建投资计划以及基建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制定项目资金需求总体计划、分年度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计划;
(三)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进程、资金计划以及合同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的付款审批及结算审核手续;从严控制建设质量与成本、用款进程,确保基建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与有效控制;
(四)妥善保管基建合同,建立基建合同台账,登记每笔合同的相关信息;
(五)协调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财务处定期对账;
(六)其他基建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系开展基本建设的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进度、质量管控、资金付款资金支出等进行审计,具体职责:
(一)审核基本建设的概(预)算、竣工决算及合同;
(二)按照合同规定以及建设进度,审核基本建设工程进度款、监理费等基建相关资金的支出;
(三)审核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审核涉及工程造价变更的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
(五)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对基本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六)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七)审核变更工程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八)审核变更工程所涉及的费用;
(九)审查工程的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十)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第三章
资 金 管 理
第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二条 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各个重要环节都应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清晰的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财务人员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一)合同约定中有预付款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
(二)工程质保金按施工合同约定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在保修期满,经基建、审计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
(三)对实际结算价格超出合同约定价款10%以内的,应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审定后提交财务处付款。
(四)对于合同条款中付款方式及金额有争议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后再付款。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预算内资金支出
(一)2000元以内的支出,由分管基建副校长签字;
(二)2000元以上(含2000元)至10万元以内的支出,由分管基建副校长及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
(三)10万元(含10万元)至500万元的大额资金支出,依次经分管部门的副校长审批,然后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审批后,报校长审批。
(四)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大额资金支出,依次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学校党委集体审定后执行。
二、预算外资金支出
(一)未列入学校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下的资金支出,依次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执行。
(二)未列入学校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依次经分管基建副校长、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学校党委集体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资金的付款流程:
(一)由基建后勤处填写《yl6776永利集团费用报销单》,附原始发票、合同复印件(首次及最后一次付款应附完整合同、其余可附关键章节)、付款报告及相关必要材料,由基建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二)由财务处对原始票据的合规性和佐证材料的齐全性审核,由财务经办人、负责人签字;
(三)分管基建副校长、财务分管校长、校长及校长办公会、党委的审批权限按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涉及分进度付款的,须按照校内审计流程由基建后勤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财务处及校领导审签《yl6776永利集团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审批表》后方可进入付款流程。
第十六条 合同中规定应于竣工结算审核后支付的资金,须由基建后勤处填制《yl6776永利集团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送审表》及相关必要材料,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审定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审批程序与前述一致;
第十七条 聘有监理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基建后勤处对其监理结果进行复审;聘有外部审计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其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
(三)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和建设工程廉政协议规定的;
(五)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
(六)付款或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资金的监督管理,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须严格执行《中共yl6776永利集团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决策制度。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
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审计,加强对基建投资形成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