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重庆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办法》等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按照学校党委《2018年中层干部集中调整工作实施方案》(三峡医专党〔2018〕63号),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选拔任用部分正处级干部,现将工作方案公布如下。
一、选拔任用岗位
(一)教学科研机构岗位
1.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院长兼党总支书记
2.中医学院院长
3.护理学院院长
4.基础医学部主任兼直属党支部书记
5.校企(院)合作部主任
(二)党政管理机构岗位
1.党委办公室主任
2.纪检监察审计处处长
3.财务处处长
4.教务处处长
(三)党总支正处级岗位
1.医学技术学院党总支书记
2.药学院党总支书记
3.离退休党总支书记
(四)说明
1.除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院长岗位面向校内外进行公开招聘外,其他岗位报名人员均应是本校在编在职人员。
2.若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院长兼党总支书记岗位选拔任用人选为非中共党员,党总支书记岗位另作安排。
二、任职资格及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工作作风与能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具有任职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素质、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任职岗位所必备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开拓创新意识;业务素质好,善于学习与思考,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做出实绩。
(三)工龄及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熟悉高等教育规律。
(四)学历。正处级干部一般应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岗位要求
1.担任专业性较强的管理部门干部,应具有与该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2.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党建责任意识强,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党务工作经历者优先。
3.担任教学科研部门中层正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与职位相同或相近的工作经历和专业背景。
4.工作及任职经历要求
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正处级干部;②副处级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③正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者,应同时具有管理工作经历;④五级职员。
以上各条工作经历及任职年限的认定,均从任职之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对月计算。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达到称职及以上。
(七)身心健康。
三、报名
(一)报名要求
校内符合条件并愿意参加报名的人员,请填写《正处级中层干部岗位申报表》(见附件),每人限报1个岗位。符合任职条件因故不能报名者,可委托所在部门或院(部)负责人代为报名。报名表由本人签字后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
(二)报名截止时间
报名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起至6月19日中午12点止,超出6月19日中午12点,党委办公室不再受理报名。
四、工作步骤
(一)发布工作方案
学校党委确定正处级空缺岗位,并根据正处级空缺岗位制定并公布《选拔任用部分正处级中层干部工作方案》。
(二)报名
符合任职条件和资格并有意向参加正处级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党委提交报名表。
(三)资格审查
由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资格审查小组,根据有关职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党委会研究酝酿。党委会根据正处级岗位报名情况、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综合素质等因素,对选任工作进行研究酝酿。
(五)民主推荐。一是开展谈话推荐。二是党委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名单。三是召开民主推荐会,进行会议推荐。四是对参考人选开展“凡提四必”审核和关键岗位参考人选按规定报上级进行备案性审批。
(六)组织考察。一是党委会根据“凡提四必”审核和关键岗位报备审核结果,并参考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拟提拔考察对象人选。二是对拟提拔考察人选开展考察谈话和民主测评。
(七)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根据组织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提拔人选,并逐一表决通过。
(八)公示任用。一是对提拔人选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二是提拔任用人选试用期均为一年。三是党委指定专人对任职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五、纪律监督
(一)严格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十不准”的规定。
(二)纪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三)纪检监察审计处和党委办公室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