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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6776永利集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发布人:信息公开管理员 发布日期:2020/04/21 来源:本站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促进我校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人员、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继续从事学术活动的离退休专家、学者。以我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也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校将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范围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2.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设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
   3.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
    第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yl6776永利集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承担学校学风建设相关制度建设、宣传教育、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决策责任。
yl6776永利集团学术委员会是开展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专家组织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yl6776永利集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学风建设办公室)是学校学风建设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执行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相关决议等工作。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实的举报;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第十一条 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举报材料后,应予以登记,举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告。校学风建设 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作出是否由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处理的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办公室的调查通知后10日内成立相应的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不少于3人单数组成,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审计监察处指派的工作人员及被举报人所在系部(院所)的专家。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举报行为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成立后应立即开展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调查开始后60天内)对调查过程和结论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其它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举行听证,或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也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八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凡发生泄密的,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泄密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将听取调查组的汇报。根据调查报告作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及处理建议应经出席会议的校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二十条 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在收到校学术委员会提交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结合学术不端行为性质和 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在收到学校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二十六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的,则认定为恶意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由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等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则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异议或申诉后,应请示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应  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以同一事由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调查结论及查处结果将在校园网公示1个月,接受群众监督,并报市教委学风建设办公室。举报材料和调查过程的各种书面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年度在校学风建设专栏上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