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2011年32号令)及《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渝教工委〔2016〕80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yl6776永利集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国家法律、法令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2011年32号令)、《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渝教工委〔2016〕80号)为行动准则。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总体发展规划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与办法,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问题。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参与学校中层干部考核测评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每学年至少1次),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教代会可采取其他正当方式向校领导咨询问题。
第八条 学校教代会积极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正确行使职权,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正当利益,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要教育广大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
第九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各自向主管上级报告。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在职教职工均有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以各处(室)、院(部)、附属医院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应在党总支和各分工会、工会小组领导主持下,由教职工充分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进行民主选举。
第十一条 教代会的代表数为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15%,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但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科研和临床一线代表应不低于60%,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产生程序
1.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办法。
2.按比例分配名额,由各处(室)、院(部)、附属医院提出候选人名单(可多于应选人数的10%),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校教代会同步,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的程序提请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保留;调出本校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即自行终止,原单位可进行代表缺额补选。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办事公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带头落实学校各项规定,有群众基础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1.教代会代表有权提出议案或方案,有权对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和表决。
2.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3.有权对行政班子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议案情况提出质询。有权对有关部门工作提出询问和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4.因行使正当权力,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教书育人,在校风校纪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领导(非教代会代表)、其它教职工、学生代表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召开各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筹备组提出建议名单,应包括教师、职工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提前或延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如遇重要事项,经校党委、校长、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教代会应有正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大会的表决需经应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提前两周通知全校职工,提前一周将主要议题及相关文件,发给各代表团(组),以便征求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非经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工作要向全体教职工公布。相关决议及相关资料报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2.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4.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5.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