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专业建设和发展,培养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高级复合实用型医药卫生人才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学校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其宗旨是博采行业精英之长,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机构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具有博士学历或副高职称以上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50-60人。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扩大范围的学术专家组织机构,专家委员会机构与学术委员会机构是一套班子。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部是学校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科学精神、奉献精神、协作精神,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治学严谨,关心学校建设与发展,愿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服务,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议事能力。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为教师的引进、培训等政策的出台提供咨询服务;对各类拔尖人才和津贴专家候选人进行审议。
(三)审议校园文化建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对学风、教风和校风建设提出建议,并对其进行检查和督导。
(四)审议全员和绩效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标准。
(五)审议学校提交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能亲自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根据学校校或委员的提议确定,并应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应对所议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并力求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所议事项的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所作出的决策要在实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的成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议题产生重大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除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策,由专家委员会主任总结讨论意见,并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