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未经审查的学校信息不得公开。
三、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确定的,视为同意公开。
四、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可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会同同级工商部门确定是否公开;对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在公开前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确定是否公开;对一些敏感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是否公开。
五、学校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拟订公开的信息;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六、各部门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七、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