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渝外侨综〔2016〕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实施细则》(渝委外办文〔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坚持“按需选派、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方针。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学校党委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学校负有主体责任,科技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为归口管理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供服务、协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 类别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分为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学术交流合作和公派留学三类。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指经由重庆市政府、重庆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持因公证照赴国(境)外参加访问与交流、国际合作项目谈判与签订协议、多边机制性磋商谈判以及其他公务外交活动等。
第六条 学术交流合作指教学科研人员经重庆市政府、重庆市教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持因公证照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包括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教学科研人员指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和院所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七条 公派留学指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相关部委、重庆市教委等上级部门以及学校审核批准,并立项资助的攻读学位、研修、培训以及合作科研等,根据项目要求按规定持因公或因私证照。
第三章 选派条件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热爱学校,志愿完成国(境)外学习,工作后回来服务学校。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业绩突出,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行为举止文明、稳重,了解国际礼仪标准。
(五)在校工作满2年以上(以申报截止时间为准),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以申报截止时间为准),身体健康,连续2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六)有一定的外语基础,拥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七)符合项目相关要求。
第四章 选拔流程
第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与学术交流合作
各部门在每年10月初向科技处报送次年的出国(境)计划,由科技处审核,经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侨办)审批。
第十条 公派留学
(一)科技处发布项目相关通知。
(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
(三)院部推荐:各院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将审查合格后的推荐名单和申请材料报送科技处。
(四)学校研究:科技处将各院部申报名单汇总后,报学校研究同意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临时增加的出国(境)计划
如因工作需要,未纳入计划的出国(境)项目由各部门向学校提交申请(至少于出国日期前3~4个月),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科技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与市外侨办审批。
第十二条 所有拟出国(境)人员需在学校科技处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开始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五章 派出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手续办理
出国(境)人员应在出国日期前3~4个月拿到邀请函复印件,科技处或本人方可开始办理手续。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人员
由科技处专人负责办理,出国(境)人员应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二)学术交流合作人员
由科技处专人负责办理审批程序,护照、签证、回国后上交证照与总结报告等事宜由本人自行办理,科技处提供支持与指导服务。
(三)公派留学人员
按照留学项目相关要求由本人自行办理,科技处提供支持与指导服务。
(四)因出国(境)人员提交材料不及时导致因公出国(境)任务延期、耽误或取消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出国(境)前的管理
(一)协议签订
在国(境)外时间1个月及以上的(含离、抵我国境当日),出国(境)前均须到人事处与学校签订《yl6776永利集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二)行前培训
所有出国(境)人员应于出国(境)前1周内到科技处接受外事纪律与安全培训。
(三)各院部应对本部门出国(境)研修人员提出明确的出国(境)任务和要求,重视其出国(境)研修成效。妥善安排出国(境)人员的学习和工作任务,督促并保证按期派出,安排专人与其联系,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管理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如下纪律:
(一)政治纪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核心意识、大局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的言论;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常态化。
(二)组织纪律。出国(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天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科技处和所在院部汇报情况并保持联系。
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在国外停留时间和行程。出国(境)人员若因工作需要或不可抗因素需改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或行程,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与市外侨办批准后方可变更。
公派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第三国,如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回国或赴第三国的,务必先征得学校、留学院校与项目主管部门的同意。如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须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回国手续。
(三)外事纪律。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按照相关安全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不将涉密材料和设备携带出境,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不擅自接受境外媒体采访,不参加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其他公务或商务活动。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要及时与我驻外使领馆联系,并向学校汇报。
(四)学习纪律。遵守访问交流与留学院校安排,积极参与教学活动,严格遵守日常安排。公派留学人员应认真总结研修成果,定期(一般1个月1次)向科技处和所在院部汇报其在外的学习、工作情况,研修结束后提交一份研修总结。
(五)生活纪律。注意个人仪表,言谈得体,举止文明,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文件和贵重物品。不得携带家属。
(六)其他。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学校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置。
第十六条 回国管理
(一)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3日内向科技处和所在院部报到。
(二)1周内向科技处提交总结报告、会议及学术交流资料(含影像资料)以及护照复印件(包括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公派留学人员还须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后2周内由各院部对照派出任务或协议书完成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科技处。
(三)按期提交相关材料且考核合格的出国(境)人员,方可办理出国(境)费用报销手续。
(四)持因公证照出国(境)人员,须在回国后7天内向市外侨办提交因公证照,并在30日内向市外侨办提交出访报告。
(五)学术交流、公派留学人员在回国后2个月内在院部或学校作一次专题报告。
(六)留学人员回国人员应积极探索海外课程设计、课程管理、教学法等的本土化实践,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升。积极建立和发挥海外人脉资源,进一步促进学校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推荐国外高层次人才。
(七)出国(境)时间(含离、抵我国境当日,下同)为30天以上、90天以内的,回国后至少回校工作3年;出国(境)时间为90天以上、180天以内的,回国后至少回校工作5年;出国(境)时间为180天及以上的,回国后至少回校工作8年。服务期限未满离开学校,应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第八章 出国(境)人员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出国(境)经费资助、工资待遇以及差旅费按照
上级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派留学,原则上须在回国3年之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2016年9月12日印发的《yl6776永利集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三峡医专〔2016〕102号)与2017年3月20日印发的《yl6776永利集团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补充规定》(三峡医专〔201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