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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6776永利集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发布者:yl6776永利集团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时间:2020-04-23 00:00:00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一条 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是对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教师教学行为的基本准则。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循本规范。

第二条 是否认真执行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是考核、评比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校、院部、研究所、中心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文件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志以及学生试卷等,都属基本教学文件。教学单位都应组织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院部、教研室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四条 各系负责组织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新专业开办前必须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过程中必须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意见。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完成后由所属系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审查,经分管教学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发布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发布必须严格实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确需调整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审批发布程序执行。

第五条 各院部、教研室必须对列入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含任选课)和教学环节制订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由院部 (教研室)主任组织制订,在院部 、教研室内讨论定稿,报学校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 教师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日历)要按规定格式认真填写。填写过程中,要依据校历、课程设置表、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和教材,以一次课为单位进行填写,不得按章节笼而统之。授课计划(课程教学日历)由教研室组织讨论制定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在实施前学期第十周前报各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都要认真填写授课计划表。几位教师同时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时,应集体讨论后统一制订授课计划。要求做到教学目的、重点、难点统一;教学进度统一;考试统一;并要服从各系(部)协调安排。

第三章 教材选定与出版

第八条 开课院部、教研室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要求慎重选用教材。上报教材预订计划时,教研室、院部主任应审查并签字,教务处复审,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教材一经选定使用,除所订教材有原则性的错误外,一般不应更改。教师更换时,在原书未用完之前不应另订新书,克服人变书变造成的浪费。教务处相关科室要加强管理,做到不漏报、不重报。

第九条 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的统编教材时,可以组织自编教材。自编的教材要按照学校《教材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并按有关要求准时交稿,准时校对交印。对不及时交稿和校对交印造成上课无教材者,作教学事故处理,同时还要采取应急措施使学生有书可用。

第十条 自编教材使用过两届且效果良好的,可以申请作为正式教材出版。教务处根据需要和自编教材的质量,确定正式出书的种类,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资助。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直接与出版社联系出版或征订的教材,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新开课的教师必须通过院部、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试讲情况应记录在教学活动记录册上。

第十二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教师备课要认真钻研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和教材,注重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传授与掌握,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的统一,把握住重点、难点及疑点,联系学生的思想、知识及年龄实际,面向全体学生,设计好教学过程,同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教案、课件、教具、挂图等)。教案要求字迹清晰,各栏目设计完整。根据学期授课计划的安排,每次课写一份教案,特殊课程的书写,由各系(部)主任掌握。日常教学过程中,一般应提前一周撰写教案(含课件制作)。不得使用旧教案,更不得无教案上课。新开课的教师须写好一学期课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讲稿。讲稿和教案、课件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保留备查。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经常检查(包括教学现场检查)教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师课堂教学管理办法》。预备铃响之前应到达教室,检查多媒体教学设备,做好教学资料和用具准备。师生致礼后,教师清点学生出勤情况,做好记录,然后开始上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拖堂。不得擅离教室,体育、实验实训课课间不休息,可提前10分钟下课。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课和停课。教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课者应按照学校《关于调课、停课、代课、补课的规定》执行,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并办理好调课、补课手续,由任课教师所在院部提前1天以上通知到相关院部,学生所在院部应及时通知相关班级。

第十六条 一般课堂教学的结构形式为:组织教学,复习旧课,讲授新课,课堂小结,布置作业五个环节,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十七条 教师讲课要按计划组织好课堂教学的全过程,要求做到目的明确,语音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语言精练生动,组织严密,板书工整、有条理。教师讲课应注重启发式教育,善于利用多媒体教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讲究授课艺术,培养学生能力。

第十八条 教师应站立上课,教态严肃亲切,用普通话教学,外语专业课应使用外语教学,语言文明。同时,应结合教学内容进行思想教育,做到教书育人。及时了解学生学习效果,虚心听取学生对教学的反馈意见,预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困惑,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调整教学结构,不搞满堂灌。教师确因身体原因需坐姿上课,须课前向院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训实验教师在上课时,应统一着工作服,体育课教师着装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课着装不作统一要求,但应整洁得体。

第十九条 课堂上不讲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教师不得把情绪带到课堂,不得在教室内吸烟。教师上课应关闭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第二十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都要服从所在院部、教研室的工作安排,并按照各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考 试

第二十一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以及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等,均应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试种类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调查报告、论文等)、技能操作考试、口试等。需采用开卷、调查报告、论文、口试、技能操作考试或其它形式的,由教研室在开学后2周内提出意见,报系(部)审批,教务处备案。平时测验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进程安排,每学期应安排1次以上,其方式可采用多种方式,如作业、病历分析、技能考核、研究设计等,根据实际灵活运用。

第二十三条 闭卷考试课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查课闭卷考试时间为50分钟。开卷、技能操作考试、口试的考试时间由教研室提出意见,系(部)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前教师应认真组织学生进行系统复习迎考,认真进行辅导答疑,不得漏题或变相漏题。

第二十五条 考题应符合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应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并注意引导学生把精力放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上,学生能在预定时间内做完。试题的覆盖面、难度、区分度要适当,属于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内容一般应占50%,综合运用题一般应占30%,难度较大的题占20%,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口试、技能考试、病案分析等方式。

第二十六条 命题时应同时命出份量相当的两套试题(即A、B卷),并由教务部门随机抽用。试题出定后要经教研室、院部 主任审查签字,教务处审核登记。试题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大题下的小题,逐一在试题上注明),并要求附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题要校对清楚,出现题目印刷不清、错题或给出的条件不全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但考试方法改革方案需经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同一进度不同教师主讲的同一门课程,应当统一命题、统一评分。

第二十八条 各院部要严格执行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加强考务管理,强化学风和考风,严格试卷命题、阅卷、成绩等的审核与把关,严格执行试卷保密制度。各院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考务人员的组织与考勤。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各院部必须及时组织教师阅卷,一般情况下教师应在考试后48小时内改完试卷,并及时将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及试卷交所在院部 存档备查。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成绩的准确录入,保证学生在考试结束10天后能在数据平台上查到成绩。补考成绩应该在补考后1周上网。每次考试结束后,各院部 要组织专人检查阅卷与成绩录入质量。各院部 应在考试结束后2周内将本院部 考试成绩分析书面报告教务处。学生如有查询要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教学质量监控办在阅卷后应组织常规性试卷复查,复查的对象随机抽样决定。教务处应认真对待来自各方面对某些考试及评分情况的反映,必要时,教务处可组织常规复查之外的复查。其中平时成绩一律以教师上报的平时成绩记录为准,在试卷复查中,查出的所有问题均应作好记录,并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办、院部统一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申请缓考,须凭校医务室的证明方能办理。考试期间,持校外二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者,还须经校医务室复诊确定及辅导员或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方可申请缓考。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各教学单位须按本条规定认真审查。

第六章 实验与实习

第三十二条 教研室、实验室必须加强实验课、实训课的管理,认真落实教师和设备、仪器,保证实验、实训按时开出。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实训室)工作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实训室)规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有实验(实训)必须严格按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实训)项目和内容。学生完成实验后,指导教师应检查实验(实训)数据记录纸,并在记录上签名。学生上交的实验(实训)报告,须检查是否有经指导教师签名的原始数据记录,如无符合规定的数据记录纸,上交的报告不予接受,实验记录纸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式样。

第三十三条 所有教学见习、实习均应按经批准的见习实习计划、大纲的要求进行。指导教师应提前到达见习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制订见习实习实施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学生见习实习前一周内将实习实施计划报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备案,实习实施计划应具体列出实习进程和各阶段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生见习实习时,指导教师、带队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实习记录,结束实习之前,学生应写好实习报告。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报告,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和考核的结果,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指导教师、带队教师返校一周内应写出实习总结,并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和实习记录交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三十五条 报送实习计划、实习大纲,安排指导教师、带队教师和实习队领款、报销等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实习实训部、院部应在学生实习期间派人对各实习队进行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学校汇报,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实习质量。

第七章 教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各院部、教研室要严格执行《教研活动管理规定》,充分利用单周二下午时间开展教研活动,强化落实集体备课制度,并当场做好教研活动记录。非学校统一安排,严禁占用教研活动时间。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充分有效利用教研活动时间,积极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提升教学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院部要对教研活动做好督查与指导工作。

第八章 教学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院部要严格执行学校《教学检查暂行办法》,加强对学期初(开学前一周)、期中(第八周)、期末(学期结束前一周)的教学检查,并落实专人强化日常教学规范管理和检查,杜绝不良现象和风气的出现。

第四十条 院部应严格按照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加强对教学准备、课堂教学、实验实训、课后作业与指导、课程考核、见习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尤其应加强对教师上课必备教学资料(教材、教案、学生花名册、课件等)的检查。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办公室对院部日常教学管理、课堂教学秩序、教研活动、教学检查工作、阅卷与成绩录入质量等实施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师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所属院部进行全校通报。

第九章 教学奖励与教学事故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者,学校将分别在教学改革成果、自编教材质量、教学质量、生产实习教学、考场管理等方面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在教风、学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群体,学校将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四十三条 所有违反本规范规定的情节均属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将按《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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