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明确考务与监考教师职责,加强对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在校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参加学校组织的其它各级各类考试,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分管教学领导任组长、副组长,教务处、学生处、基建后勤处、保卫处、各院部负责人为组员。其职责是负责组织落实考试相关任务、对考务和监考教师进行培训;制定考试安全保密规定;负责协调、检查考试保密等执行情况;处理考生违纪处理等。
第五条 学校考试按考场大小安排学生考试,做到一人一桌或保持足够安全间隔。
第六条 考试按学生人数配足监考教师。考场监考教师安排要求:30人以下的考场派2名、30-60人的考场派3名、60人以上考场派4名监考教师。
第二章 试卷保密管理
第七条 印制试卷时,工作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试卷印刷、装订完成后,应对其数量、质量进行复核,每袋试卷应注明考试科目、考场、试卷数量等信息。清点核实无误后,立即存放在保密室内。
第八条 专人负责保密室安全,并制定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条 在试卷领取、保管、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泄密或其他特殊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散,在处理突发事件的同时上报考试主管部门。
第三章 考务与监考教师职责
第十条 考务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负责考务工作的教师必须做到:
(一)考务与监考教师应当政治上可靠、业务水平较高、无亲属参加本次考试。根据试卷保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保密期限内,考务与监考教师有义务和责任对所承担的考试工作及其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复制、传播试卷相关内容。
(二)考务与监考教师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试卷及相关资料的,应向所在单位报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放在保密设备中。
(三)考务人员应提前50分钟将考试相关材料送达考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按其规定执行);指导、督促监考教师按要求进行监考;发现考试突发事件,及时向主考汇报并协助处理;考试结束,按考试主管部门要求运送、保管和交接考试材料。
第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当政治上可靠、业务水平较高、无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忠于职守,维护考场秩序,监督学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一)提前40分钟到考务办签到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一切准备工作;
(二)认真查验学生身份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防止替考或无考试资格学生、未携带证件学生入场,安排应考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座;
(三)对考生进行安全检查,指导考生根据规定可以带入座位的材料之外的书包、课本、笔记本、通讯电子工具等各类物品,集中存放在指定位置;
(四)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
第十三条 开考后,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一)核对考生答卷上所填身份信息是否与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等一致;
(二)迟到超过30分钟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三)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离当科考试结束30分钟前;
(四)认真监考,不闲聊,不看书报,不接打电话,不吸烟,不玩电子设备,不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
(五)对考试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六)做好考场监控、巡视,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七)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倾向,应及时制止,尽量将学生可能发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终止于事发前;
(八)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必须做到:
(一)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保持考场秩序,待收齐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并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场;
(二)及时将学生试卷、答卷、考场记录等各类考试材料交至考务办。
第十五条 对已构成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监考教师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收缴、保存违纪或作弊证据,将其带离考场处理,报考务办,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教务处、学生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校。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如因擅离职守、不负责任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放任、袒护、包庇或协助学生违纪或作弊,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十七条 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第十八条 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应当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第十九条 考生只准携带考试相关的用品入场。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考试中若确需借用他人文具用品,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第二十条 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放在桌面靠过道一侧以便监考员核验。
第二十一条 考生领到答题卡、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第二十二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第二十三条 考生迟到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离当科考试结束30分钟前。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当在试卷密封线以内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并宣布离场后,考生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第五章 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
第二十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将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销毁或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冲击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冲击考场秩序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组织团伙作弊(三人以上联合组织作弊);
(二)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四)使用相关设备接受试题信息实施作弊的;
(五)互相传递试卷,抄袭别人或让别人抄袭答案的;
(六)盗窃试卷;
(七)在校期间,有第二次作弊行为者;
(八)有其他考试作弊情节恶劣严重者。
二、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考试违纪行为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0”分,同时学校成绩管理系统中该门课程标记“舞弊”,取消学期补考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有考试作弊行为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0”分,同时学校成绩管理系统中该门课程标记“舞弊”,取消学期补考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有考试严重违纪行为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0”分,同时学校成绩管理系统中该门课程标记“舞弊”,取消学期补考资格。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补考违纪作弊行为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0”分,同时学校成绩管理系统中该门课程标记“舞弊”,取消毕业前补考资格。
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和处分的主要依据是监考记录和违纪作弊证据。对考试违纪和作弊者,监考教师应立即告知学生本人,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将作弊学生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同时将试卷、证据等一并报交考务办公室处理。巡考人员若发现考生违纪作弊,须立即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以上规定处理。同时巡考人员须在《考场记录》上签名;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须及时连同物证、书面材料向考务办汇报;
第三十六条 考务办公室及时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情况向学生处、院部和辅导员通报,院部及时通知辅导员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教育;
第三十七条 考务办公室在本场考试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书面材料转交学生处,学生处根据有关规定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提出处理或处分意见,报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公布,以警示全校学生。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处分材料由学生处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