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各个学年均实施升留级制度,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学生学习评价体系》要求按时认真参加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升留级和毕业依据。
第三条 学生第一学年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查(含学期补考和学年补考)后,有不及格者,应留入下一个年级。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补考无故缺考的课程,直接计入;
(二)补考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直接计入;
(三)考试不及格,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学期和学年补考的课程;
(四)学年补考后成绩未及格的课程;
(五)第一学期课程综合知识和第一学年基础综合知识补考后成绩未及格者。
第四条 学生第二学年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查后,有课程不及格者暂缓实习,学期补考和学年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应留入下一个年级。不及格课程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补考无故缺考的课程,直接计入;
(二)补考考试违纪、作弊的课程,直接计入;
(三)考试不及格,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参加学期和学年补考的课程;
(四)学年补考后成绩未及格的课程。
(五)第三学期课程综合知识和第二学年专业综合知识补考后成绩未及格者。
第五条 学生第三学年(实习期间)留级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学生实习期间留级依据为出科考核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考核成绩。
(二)截止毕业资格审核时,出科考核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考核累计达2个及以上科目不合格者,毕业实习成绩为不合格,予以留级。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可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留入下一个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实习)。
第七条 除上述情况外,学生准予升级。
第八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换专业,须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若下一年级没有相应专业的,学校可以将留级学生转至下一个年级的其他相近专业。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修业年限为限。2年制学生1次留级后和3年制学生2次留级后仍不能正常升级的,不再留级,按照相关制度退学。
第十条 留级实施办法:
(一)第一、二学年留级审批与执行
1.教务处根据补考后的成绩提出升留级意见,学生处综合审查后报学校审批执行;
2.留级时间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内执行。
(二)第三学年(实习期间)审批与执行
1.实习部会同所属院(部)根据实习考核情况提出升留级意见,经学生处综合审查后报学校审批执行;
2.留级时间在下一年级实习上岗时同步执行。
(三)留级学生的学籍纳入所留入班级管理。
(四)留级生应向学校缴纳与所留入班级其他学生相同的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毕业考试成绩不纳入升留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