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资产、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资产处置审批
第四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资产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5万元(含)以下的,由校长审批;
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
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报重庆市财政局备案;
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100万(含)以上的,或者房屋建筑物处置、土地处置、车辆处置、呆(坏)账处置、对外投资处置等,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再报重庆市财政局审批后处置。
第五条 资产处置程序:
1. 使用部门资产处置申报。
2. 资产管理部门对提出的处置事项进行核实和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后,由学校审计、监察复核,再按资产处置权限报批;
3. 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批复文件办理资产处置和调整资产实物账;
4. 财务处根据批复文件调整资产财务账,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条 使用部门申报资产处置时,根据资产类别不同,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资产编号、资产原值、数量、资产使用情况以及处置原因等内容;《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可附情况说明或报告;
2. 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或者资产价值凭证等。
第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处置收入应全额上交学校财务。
第三章 捐赠和置换
第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无偿将合法资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捐赠时应明确捐赠事由和捐赠对象。接受捐赠,是指学校接受合法资产赠与的行为。学校接受的捐赠资产属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后应当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和入账手续。
第九条 资产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资产置换时,对方需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置换协议;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近期的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报废和报损
第十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一般应采用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但下列情况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或多方案比较方式:
1. 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2. 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转让,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
3. 评估单价低于5万元的。
第十一条 报废,是指对经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二条 资产报废、报损处置,需提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报废资产残体应采用协议方式或多方案比较方式处置;涉及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需提供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处置本单位或部门资产;
2.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3. 隐瞒资产处置,截留处置收入,或资产处置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
4. 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或部门资产损失;
5. 其他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行为。
如发现有上述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