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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6776永利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24/08/23 来源: 浏览:

yl6776永利集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 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   财〔2018〕16 号)和《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渝教财发〔2019〕10 号)文件精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   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 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按学校 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 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四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 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合理的量 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处、财 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负责人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工作组。各院(部)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主管 学生资助工作的老师、各班级辅导员和部分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班级(专业或年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 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 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专业或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专业或年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专业或年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 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原建档 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管理 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学生及 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 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 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 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 的优抚对象子女,乡村振兴局认定的监测户(脱贫不稳定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突发严重困难户), 民政局认定的低保边缘户家庭, 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 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 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  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 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 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 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 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未经学校允许,学生私自在外租房住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八)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九条 学校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 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 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一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 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 比对、分析。

第十二条 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等教职工 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三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 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四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 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十五条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 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六条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 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学生代 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在向当年录取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 《学生资助手册》《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三峡医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 9 月开学集中进行 一次(即将进入实习学生于实习离校前开展 。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 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政策宣传、提前 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认定、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政策宣传,提前告知。各院(部)通过召开班会、书面 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及相关认定程序,向全班 学生发放并签署《学年学生资助政策告知书》;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班级提出申 请,辅导员指导填报《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三峡医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 充分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学生本人自愿提交困难因素佐证资料,如借款单、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对所提交佐证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和重庆市学生资助监管平台中的原建卡脱贫 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未申请学校困难生认定的,辅导员需再次主动告知政策,指导进行困难生认定申请,如学生知晓政策后坚持放弃困难生认定,需提交《重点保障人群放弃困难认定告知书》 一式两份,其中未成年学生需由监护人签字,成年学生由本人签字后学院及资助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三)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全国学生资助系统和重 庆市学生资助监管平台提供数据为依据,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三峡医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量化表》及困难佐证材料,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生活消费情况,对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困难程度按照认定标准和量化评分情况 进行讨论,评定学生困难等级,确定困难程度班级排序,评定结果 在班内公示不少于 2  日。如有异议,由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再次进行 评议,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各班辅导员根据班级评议结果,完成审批流程,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各类申请材料, 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复审;

(四)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 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将学院认定工作组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名单及档次,在本学院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中的学生个人信息, 完善审批手续。按要求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报送学生资助政策 告知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申请表、放弃认定告知书、新增自采集人员佐证和学院公示等材料;

(五)学校认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各院(部)报送 的学生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 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完成认定工作,并将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情况报请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完成审批手续;

(六)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 在全校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 示信息;

(七)投诉处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接 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及时回应处理投诉,如核查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结果;如反映情况不实属,及时作好解 释工作;

(八)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院(部)各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公示材料、困难生汇总名单及认定申请表、 量表、会议记录、放弃告知书等其他佐证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以班为单位装档案盒,存档备查。学校资助管理部门按上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重庆市学生资助监管平台。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 费监管平台中,自愿放弃申请的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 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班级做好放弃 告知书签订、学院和资助管理部门保存放弃告知书并做好登记、存 档。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 字后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 序。每学年或每学期,教育部门从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残联等部 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校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相 关部门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 家庭经济困难和困境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 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体责任,建 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质量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问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落实资助信息 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   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 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 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学生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细则精神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