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6776永利集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 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 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重庆三峡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Zxcvbm./ 金评选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 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退役士兵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 退役士兵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无补考,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绩点排名均位于前 10%, 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绩点排名超出前 10%, 但均位于前30%, 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绩点排名超出前 30%, 不具备申请资格。(突出表现的认定参照第二十一条,符合二十一条个人佐证材料,并通过评审组评定。)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 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 绩点排名均位于前 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如学习成绩排名或 综合绩点排名超出前 1/3,但均位于前 1/2, 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 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 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 相应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绩点排名超出前 1/2,不具备申请资格。(突出表现的认定参照第二十一条。)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 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 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退役士兵学生的国家助学金按《财政部教育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文件要求执行。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 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 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三等:一等 4500 元 / 年,二等 3300 元 / 年,三等 2500 元 / 年,退役士兵学生可享受 二等资助金额。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 9 月 开学两周后进行评定,学校根据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 给我校的各项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院(部)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条 学校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校、学院、班三级评定工作体系。
(一)成立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分管领 导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大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
(二)成立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本学院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三)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一天,无异议后正式成立。
第五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 请条件,学生本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项目申报,并认真填写相关项目申请审批表。
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情况由学生管理部门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 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班级评议小 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确定国家助学金等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格、综合绩点和成绩排名情况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人员;根据综合绩点和成绩排名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 并向全班学生公示 1 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审核;
(二)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
(三)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查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教委审批、备案;
(五)待市教委审核通过后,各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相关评定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后,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及时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并颁发国家教育部的奖励证书。
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后,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及时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并颁发奖励证书。
国家助学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后,学校资助中心和财务处统一组织,按每年10 个月逐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要杜绝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校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接受监督,杜绝弄 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 校将严肃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 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学生处指导各学院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
第十九条 虚报、谎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国家励志 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终止或追回该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并取消下年度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属实,取消该生国家奖助学金资格。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从处分之日起终止);
(二)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三)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关于突出表现的认定标准,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 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 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 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 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