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6776永利集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维护学校的正 常秩序,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 合素质,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 财〔2018〕12 号)以及重庆市教委、重庆市财政《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的通知》(渝教财发〔2018〕2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 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 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 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 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条 例所述学生是指在本校全日制在籍普通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 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校内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具体工作职能为: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及种类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 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 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学年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测算出每学期全校需要的勤工助学岗位数,统筹安排、合理规 划;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种类: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 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因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 但按照一个岗位支付报酬;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 活动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 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服务 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 动。
第五章 招聘条 件与程序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 件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有余力;
(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合同) , 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学生的招聘程序:
(一)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勤工助学岗位申请,经审核同意,确定为勤工助学岗位后,方可正式聘用学生;
(二)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向全校公布勤工助学岗位;
(三)具备条件的学生,可以在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或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名申请,领取《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勤工助学申请表》, 如实填写表格所列全部内容,经辅导员同意(备案) , 交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存档,统一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四)勤工助学用工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监督。各用工单位(部门)可按规定申报岗位用工计划,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统一调度安排。
第六章 勤工助学经费保障与付酬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勤工助学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校从“yl6776永利集团学生资助基金”中划拨一定经费作为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校外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付酬办法:
(一)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劳酬不低于480元 /岗,按月考核后计发;临时岗位按天、小时或计件议酬。根据不同劳动强度,按天计酬标准为不低于50元 /天,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12 元 /小时,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提高;
(二)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时间不超过8小时;
(三)凡在校内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每月25日前由用工部门填写《勤工助学工作考核情况表》交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汇总;
(四)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汇总审核无误后,在每月30日前将《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交财务处,并及时拨付学生银行卡账户;
(五)用人单位考核学生工作不合格者,应全部或部分返工, 或者减少报酬。对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者,除批评教育外,由学生全部或者部分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经学校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协议外的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业任务的完成,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组织、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推荐表现突出的学生参加重庆市的有关评比。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名义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正常秩序者;
(三)违反本条 例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者。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 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的,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 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 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 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 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