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6776永利集团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根据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 行国家教育资助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 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 服役期间按国家有 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对象包括:
(一)保留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新生;
(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
(三)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四)退役复学的在校生;
(五)以退役士兵身份入学的在校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2022年1月之前入伍的,参照旧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 元执行,2022年1月—2023 年 9 月之间入伍的,参照旧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执行。),按实际学费标准申请。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缴纳学费部分,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 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 限;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不能超过学制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八条 所需材料及申报流程
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 https://www.gfbzb.gov.cn/), 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应征入伍的应(往)届毕业生和在校生,需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I》。申报流程:
1.《申请表 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加盖公章,交学校财务处对其缴纳的学费金额审核盖章,最后交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2. 学生入伍当年 9 月 30 日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退役复学学生,需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 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申报流程:
1. 复学当年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2. 财务处负责对退役复学学生的学费减免金额审核盖章,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3. 学生复学当年 9 月 30 日前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三)退役士兵入学学生,需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 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2.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申报流程:
1. 退役士兵领取录取通知书后,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
2. 到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盖章;
3. 学校财务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退役入学学生的学费金额审核盖章;
4. 退役士兵自入学当年9月30日前主动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学费资助申请材料。
第九条 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 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前学历阶段已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 受。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退役复学及退役士兵学费减免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审核后,中央财政按程序将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学校。
第十二条 各类资助金拨付到校,财务处与资助中心核对人员及金额无误后,将补偿、代偿的资金发放到学生账户中。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优先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如已补偿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收回并在收回资 金后10日内,汇总上缴市教委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除收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