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6776永利集团听课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深化教学改革,促进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意识,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形成全校关心教学、支持教学、参与教学的良好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系、教研室根据本制度建立相应的听课制度,制定每学期(学年)听课计划。
第二章 学习性听课
第三条 听课人员
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和初、中级职称教师(理论和实践教学教师)。
第四条 听课量
新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在规范化培养期间内每学期学习性听课不少于10课时,其他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4个学时。
第五条 听课要求
听课重点为本教研室中高级职称教师所授本科课程,听课可随机安排,听课教师需作好听课记录。新参加工作教师除完成本课程听课任务外,还需完成2-3门相关课程听课任务。
第六条 组织管理
各教研室负责学习性听课的安排与指导,听课笔记等相关资料的存档与保管。每学期的最后一周,撰写学习性听课工作总结,各部系汇总备份存档,同时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三章 指导性听课及同行听课
第七条 听课人员
副高以上职称教师、高年资中级职称教师。
第八条 听课量
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8个学时。
第九条 听课要求
指导性听课主要是培养中青年教师的授课水平,提高授课质量,提升学校的整体教学质量上。听课对象主要是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教师,听课可随机安排。
同行听课由教研室安排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对本教研室教师(含实验、实习教师)进行听课,原则上每学年上课教师都要安排同行听课。
听课教师须作好听课笔记。每次听完课后,客观填写听课评价表,并与被听课教师及时交流听课意见,指导被听课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条 组织管理
指导性听课的管理主要由各教研室负责,主要负责指导性听课的安排与指导,听课笔记等相关资料的存档与保管,每学期的最后一周,撰写指导性听课工作总结,并将总结与汇总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系部汇总备份存档,同时报送教务处存档。
第四章 检查性听课
第十一条 检查性听课对象
全校任课教师(包括外聘及兼职教师)均为听课评课对象。每人每年被听课评课不少于1次。近3年进校的青年教师,学生、系部、同行等反映差的教师,作为听课评课的重点,可多次或重复安排听课。在一个听课周期被评为优秀者,下一周期可不再安排接受听课评课。下列情况可作为检查性听课免听课对象:
1、退休返聘教师。
2、临近退休的教师(男55岁以上,女50岁以上)。
3、被命名的各级教学名师。
4、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生及同行反映好,系部认为可以免听课的教师。
第十二条 检查性听课类别
包括学校三级领导听课、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办公室(下简称质评办)听课、校外一线专家听课评课。
第十三条 学校三级领导听课
(一)听课人员
1.学校党政领导。
2.全校所有中层干部。
3.教研室负责人(含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及教务处各科室、各系部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二)听课量
1.学校党政领导每个月听课不少于1个学时。
2.教务处、人事处、高教研究所、学生处等负责人,各系部党政负责人每个月听课不少于2个学时。其他中层干部每学期不少于2个学时。
3.教研室负责人(含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6个学时,教务处各科室、各系部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每学期不少于4个学时。
(三)听课时间及对象
听课领导可根据教务处所安排课程表,任意选择听课时间和对象。
(四)组织管理
1.意见反馈
(1)学校党政领导的听课意见由质评办负责反馈,并追踪督察。
(2)其他听课意见由其本人负责反馈,并指导授课教师,追踪督察。
2.各部门于学期结束前,将本部门听课成绩和总结以书面形式交质评办。
3.听课记录存档
每学期期末收取《yl6776永利集团听课记录》,经学校质评办核实后,按以下要求存档。
(1)校级领导、教务处负责人、教务处各科室负责人的听课记录册由教务处教务科保存;
(2)其他听课记录由所在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 学校质评办听课
(一)听课人员:包括学校质评办全体成员。
(二)听课量:每学期的第一个教学周开始,每周每人听课量不少于12学时。
(三)听课对象:全校各类教师。
(四)听课要求:听课后做好听课记录,并根据学校各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打分,填写评分表,及时与听课教师进行意见反馈。质评办每月组织一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工作总结会议,总结本周督导听课情况。质评办应对每学期听课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定性、定量评价的书面报告。
(五)组织管理:质评办负责各类听课评分标准的制定与发放、专家听课记录本的收集与存档,年度听课情况总结,其他各种督导工作材料的存档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一线专家听课评课
见《yl6776永利集团校外专家听课评课管理办法》。
第五章 听课考核
第十六条 各类人员应根据要求完成规定的基本听课任务,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考核部门及依据
1.学习性听课:教师所在系部依据教师个人听课记录进行考核。
2.指导性听课和检查性听课:由质评办依据上交质评办的听课评价表考核。质评办听课任务完成情况由教务处负责考核。
第十八条 听课任务完成情况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考核。每学期结束前1周,考核部门负责完成本学期各类听课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第十九条 听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个人和所在部门年度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