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及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本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校购置的资产,上级调拨投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学校持有的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应收账款、暂付款、预账款等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1)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2)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而低于5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3)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4)自制、无偿调拨或赠送的物品达到上述条件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长期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七条 其他资产是指上述各类资产以外的其他形式的资产。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学校资产管理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各业务主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十条 财务部门为学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的价值管理。主要负责流动资产的具体管理;固定资产购置经费预算执行管理,根据合同及相关入账手续规定办理收、付款事宜;负责长期投资的充分论证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等产权有形资产的明细账务统筹管理。其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法令、政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全校有形资产采购、调剂、处置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
3. 负责组织学校资产购置、账务等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国有资产情况,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4. 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台账管理,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固定资产的建账、建卡等管理工作。
5. 负责组织全校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转移变动、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6. 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手续。
7. 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8. 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实物管理,主要职责:
1. 资产使用部门及业务主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采购的考察论证、提出采购计划、提供详尽的采购技术指标参数、参与招标文件、合同的拟定,负责设备安装调试、验收、使用信息反馈等具体工作。
2. 负责本部门实物资产的保管、建账建卡、调拨、维修、报损报废申报、清查核资等具体工作,并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 负责本部门资产设备保养维护、保证设备完好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锈等工作。
4. 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部门)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率的记录、统计上报工作,并保存相关资料档案。
5. 其他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的方式有调拨、租赁、购买、建设。目前大都采用购买和建设方式。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管理、服务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勤俭节约、从严控制,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配置严格执行经费预算管理,坚持计划采购原则,杜绝资产配置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做到物尽其用。除资产管理部门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采购单位价值在固定资产限额以上的资产,特殊专业性强的仪器设备或急需用物资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过程应不违反国家及学校的采购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学校长期闲置不用,低效率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后可进行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将建议学校对其暂缓新增资产配置或行政手段进行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全校各处(室)、系(部)、院(所)是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对所占有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行政负责人即为资产管理责任人,部门资产管理员为间接管理责任人,具体使用人为资产的直接责任人。每个部门负责人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职或兼职部门资产管理员,切实做好本部门资产实物的采购、验收、登记、领用、维修、转移、处置、清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校对。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的,应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新的资产管理员,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资产管理员离岗时,要实行“接手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交接过程进行帐、物清点,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丢失损坏赔偿等内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管理或使用个人。
(一)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分布、增减变动情况,必须由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分类登记建帐、建卡,定期对帐、卡、物进行核查。
(二)保管制度:对各类固定资产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租借、交还等制度,规定职责和权限、妥善管理。院内部门相互借用要办理借用手续,有据可查。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调动应经原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并交清资产,并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人事处方可办理退休、调离手续。因部门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销时,都要对使用的资产组织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原使用部门对资产必须负责保管。
(三)损坏、被盗、丢失报告及赔偿制度:固定资产发生损坏、被盗、丢失情况,使用部门要立即以书面方式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保卫部门、业务主管理部门、纪检审计部门),并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将其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使用部门的事故责任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报批制度,控制风险。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确需外租、外借,使用部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院长审批,并签署正式租借协议或合同。合同报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租借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交纳租借费,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原使用部门在设备出租期间仍负有管理职责。出租的资产在租用期满时,由借出部门追回;资产在收回时,使用部门要与租借单位共同校验,保证资产完好无损。学校教学用地和用房不得转让和作为贷款抵押。
第二十五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教学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建立专门管理与使用制度,有专人管理,有使用、维修记录,要定期对其性能进行校验和标定,业务主管理部门每年要对其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使用部门开展固定资产的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卡、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使用部门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提高资产的使用寿命。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各部门对所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或变更使用权的行为。包括报废(含房屋拆除)、报损、报失、出售、无偿调出、捐赠、货币性资金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全校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核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资产进行报废、调出、变卖、串换和私分。
第二十九条 需要处置资产的使用部门,首先向业务主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废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组织审核报批,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根据上级批复方可进行处置和账务核销,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国有资产行为。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残值收入,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应积极配合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人员,学校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遭到严重侵害的部门和个人,学校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视其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部门;
(四)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四条 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文)的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办理申报手续时,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查、资产核实,并提交下列申报资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协议或合同;4、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6、近期财务报告;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等。
资产管理部门应对转作经营资产的情况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1、经营性资产完好程度考核;2、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等;3、经营实体应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对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与经营性资产使用者签订合同,使用者应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学校财务部门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经营性资产,按会计年度和与学校签定协议的额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非经营性资产,按年度和与学校签定协议的额度收取占用费。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占用资产部门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任何企业不得转让和长期(十年以上)出租其建筑在使用权属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使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条 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提供担保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参照国家相关资产管理法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此前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