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评议和学术咨询作用,加强对各专项工作的指导,推进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yl6776永利集团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对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做出具体规定,专门委员会要依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部分,行使学术委员会的部分职责。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及名称变动,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根据学术委员会委员工作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由5-7名具有相关学术背景的专家组成。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过。各专门委员会成员中1/2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学术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应充分考虑学校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咨询和指导作用,应坚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针对某项长期或重大事项的建设、发展与规划进行科学的论证和评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相关安排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相应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门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时,必须请假。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需作出表决时,须全体成员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委托各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评议时,应提前七天将会议相关资料送达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对重大问题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先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阅。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结束一周内报送校学术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