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科研道德标准,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鼓励学术队伍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和可持续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以我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非本校教职工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科学研究应坚持追求真理,尊重科学规律,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勇于学术创新,在科学研究活动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范。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细则
第四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尊重研究对象(包括人类和动物研究对象)。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必须保护受试人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并保障其知情同意权。
(三)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四)诚实严谨的与他人合作,耐心诚恳的对待学术批评和质问。
(五)研究成果、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六)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查验。
第五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在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时应详加注释。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引文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论点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六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注重学术成果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
(四)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五)不得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以免造成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六)发表成果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七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四)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等词语。
第八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
(三)学术批评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九条 学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职工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条 教职工及学生在科学研究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五)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未经过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作品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泄露。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对于我校教职工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校提出通报批评。
(二) 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要在人事任用上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三)对不能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科技处、高教所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由此影响学校声誉和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的,取消其3年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习、兼职资格等。
第十三条 对于我校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处、教务处或所在系(部)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教务处及所在系(部)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据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具体事务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科技处、高教研究所负责开展。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在接到举报后,校学术委员会责成科技处或高教所应尽快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有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校学术委员会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校学术委员会经过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范“罚则”的规定,做出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科技处或高教所及时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四)科技处或高教所应在审定结果出来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议结果后3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重新审定请求。学校学术委员会重新裁定结果则为最终裁定结果,当事人不得要求再审议。
(五)科技处或高教所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六)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