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信息
热门信息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对外交流与合作 > 正文

yl6776永利集团关于印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信息公开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09/01 来源:本站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国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学校经批准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  我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发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始终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来合作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国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我校教育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与国外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合作办学。

第六条  yl6776永利集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法律文件应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学校法人代表可签署授权书,授权所委托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未经法人代表授权,不得对外签署中外合作办学法律文件。

第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学历教育,列入计划内招生。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在我校已有或相近专业、课程举办。若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学校和相关系部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九条  与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相当于学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第十条  各系部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达成初步意向后,应向科技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由科技处会同教务处、招生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批准立项后,科技处与相关系部、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会商,进一步明确拟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培养目标、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由申办项目系部结合上述内容,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科技处。科技处对合作协议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申办项目部门应于拟正式开办之日前一年向科技处申报。经学校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申办项目系部负责准备以下申报材料报科技处。

1.学校请示报告;

2.申请表;

3.中英文合作办学协议(若涉及到知识产权,则需要附上知识产权报告);

4.中、外双方学校法人资格证明;

5.拟颁发的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实样;

6.人才培养方案。包括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等;

7.评估报告(若外方院校之前与中国其它院校开展了合作办学,则需要相关评估报告);

8.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9.外方院校质量评估证明;

10.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11.外方管理人员名单及护照清单;

12.收费标准测定。

第十三条  科技处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程序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两级管理”的原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进行宏观控制和政策指导,相关系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保障项目按要求高效运行。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至少由9人组成,其中我校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主任由我校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外方代表担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系部负责人、党总支书记须为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双方的合作办学协议,负责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审批工作计划、审核预算与决算、决定项目的延续、终止等办学重大事项及项目实施的督促工作。

第十七条  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负责教学安排、质量监控、学生事务(学生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派遣和安排等)、专业课外籍教师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并保持与国外合作方的常规联系,维持项目正常运行。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办系部推荐,学校聘任。项目负责人可聘请本系部相关教师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报批、监督和指导;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和校内的协调管理,以及对所有涉外活动进行管理;跟踪了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境外的教学活动,负责学生出国学习的相关协调工作;负责完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并提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党建管理工作,要努力把握党建国际化工作规律,加强思想引领,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充分发挥学生工作部和系部党组织作用,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师和管理人员引进等方面切实把好政治关,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注重组建好境外党组织,吸引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和优秀大学生入党,重视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在国(境)外工作学习期间的培养、考察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在系部负责完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工作,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的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培训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配合科技处完成项目审批、复核、评估及认证工作;负责外教日常教学,定期开展学生、教师座谈会,反馈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类意见,加强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招生处根据市教委核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招生计划,制订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实施招生录取。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项目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审定人才培养方案、项目教学安排、课程计划、成绩认定、学分设置;定期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人事处负责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师资培训计划编制、政策落实和队伍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处负责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细则与学籍管理制度,负责学籍管理、指导该类学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建后勤处负责外教的食宿安排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如果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专业水平、语言水平、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者,留在专业所在系部继续学习,学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财务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项目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在学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和标准的确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负责向主管部门进行收费标准的申报与备案,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经费的审计,完成项目专项审计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联合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