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医专〔201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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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和
《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处(室)、系(部)、院(所):
为加强学校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规范和完善学校公房管理体系,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和人才引进,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和《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
2.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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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4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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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青年教职工公寓的管理,规范和完善学校公房管理体系,促进学校人才引进和事业发展,根据学校关于青年教职工公寓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青年教职工公寓(以下简称青工公寓)属临时性周转用房,旨在重点解决学校新进青年教职工购房前住房周转问题,青工公寓只租不售。
第三条 学校青工公寓管理坚持分块管理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青工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起草青工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青工公寓房源情况预留一定数量的房源作为储备和应急公寓房。
第五条 青工公寓入住条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国资处会同相关部门履行教职工申请租住青工公寓的资格审批。
第二章 租期和收费
第六条 青工公寓租赁合同一年一签,每位教职工租赁公寓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条 公寓的租金标准由学校参照公寓所在地市场租金确定。青年教职工在规定的三年租期内,实行阶梯租金优惠政策,原则上承租1年内按同期市场价格的60%计费;承租2年内按同期市场价格80%计费;承租期3年内按同期市场价格100%计费;超过3年规定租期的,最高按市场同期租赁价格的150%的标准计算租金。
第八条 承租青工公寓的教职工应按规定交纳租金,每月租金由国资处核定,财务处直接从承租人每月工资或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九条 承租青工公寓的教职工须交纳房屋租赁保证金,房屋租赁保证金专户进行管理,其利息用于青工公寓公共部位维修与保养,本金除用于承租人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行为、损坏公共设备、设施的罚金外,余款退还承租人。
第十条 青工公寓租金按专户进行管理。公寓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公寓的日常管理、人员支出和房屋小修,其余资金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筹管理。
第三章 租住对象
第十一条 租住对象分为二类:
(一)租住青工公寓的申请人应为2005年高专成立以来学校(含附属医院)引进的具有学校事业编制或附院卫生编制的正式职工,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
2、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父母在万州主城区(五桥、龙宝、天城)无自购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商品房等)的无房教职工;
(二)其它经学校研究同意安排临时周转房的人员;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青工公寓管理及服务,安排专人负责公共部位的设施设备的日常清洁、维修;安排专人及时办理承租手续等事宜。
第十三条 租住青工公寓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凡租住公寓的教职工必须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各用人部门共同签订租住担保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各用人部门或单位对承租人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承租人违反本《办法》和《合同》时,相关部门应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保留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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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青年教职工公寓(以下简称公寓)的管理,保障公寓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yl6776永利集团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公寓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遵守《办法》和《细则》。
第三条 公寓实行分块管理,国资处、人事处和相关用人部门(或单位)共同负责对承租人的资格审核和直接管理责任;国资处聘用专门人员负责公寓日常管理和服务,起草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四条 公寓申请
一、受理时间:国资处原则上于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租赁申请。因人才引进或包括首轮租赁办理等特殊原因急需申请的,国资处另行通知受理租赁事宜。
二、租赁期限:累计租期不得超过三年。